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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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53號

原告甲OO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就酌定親權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費用1,500元。以上共計6,000元,扣除已繳3,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駱亦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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