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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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202號
原 告 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游清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琇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才慶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