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丁○○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鎮
法官陳吉雄法官陳啟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金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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