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6年上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六二號
上訴人俊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新殿 訴訟代理人 李顯華 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嘉全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三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裁定,命於該給付違約金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給付違約金事件,其訴訟業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終結,有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四號判決正本一件附卷可稽,則本院所為停止訴訟之裁定,自應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2法官吳登輝~B3法官周慶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洪梅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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