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原告 賴葉幸惠 被告 李劉木花 右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0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彭凱璐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愛國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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