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99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莊正文 債務人 巫胡港 債務人巫 胡賢德 債務人 巫根連
一、㈠債務人巫胡港、 巫胡賢德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玖拾
壹萬叁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巫胡港、巫胡賢德、巫根連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台幣叁佰貳拾捌萬貳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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