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喬悅音響企業社即 蔡品宏 被告 高仲宏 (原名 高大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0年度易緝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黃怡瑜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