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 曾建凱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9月29日具狀提起土地分配不均陳述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第265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定有明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提出民事訴訟起訴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