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堂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林清堂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附表】:受刑人林清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2日│103年2月24日││(民國)│││├────────┼────────┼────────┤│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027號│偵字第744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03年度中交簡字││實││65號│第1208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16日│103年5月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03年度中交簡字││決││65號│第1208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14日│103年6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205號(已│執字第9025號│││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