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76號聲請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非訟代理人 李萍 相對人 林玉英
郭清太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林玉英、郭清太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玉英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910,000元暨相關利息迄未清償,本件經聲請人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尚有前述本金利息未受償而核發債權憑證在案,且自相對人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相對人名下已無任何可供執行受償之財產;相對人二人為夫妻關係,經向司法院夫妻財產登記查詢網站公告查詢,相對人間並未向法院聲請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契約登記,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爰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二人間夫妻間財產改為分別財產制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夫妻財產登記資料查詢系統列印資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8年度執洪字第26816號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通知函影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等件為證。相對人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是依上開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林玉英欠款且無資力清償之事實,確屬實在。又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林玉英之債權人,因相對人林玉英無足額財產可供執行,致聲請人債權無法獲得清償,業如前述,則聲請人依上開民法規定,請求宣告相對人林玉英、郭清太夫妻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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