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3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柯易賢 債務人龍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