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韋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訴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 韋廷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壹月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林韋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全部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見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重罪,因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趨吉避凶、脫免刑責為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應執行拘役55日,並於111年11月2日起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執敬字第234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已經另案執行拘役中,已達本案避免被告逃亡之羈押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拘役之日即111年11月2日起,撤銷羈押。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