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6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仁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施仁貿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施仁貿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民國108年1月間某日,在國內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3包而持有,復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置入上鎖之盒子內,先後交由不知情之友人 莊濬懋楊才 壯保管以接續持有。嗣經警於109年7月21日因另案搜索 楊才壯 址設臺北市中正區之住處時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理由
一、訊據被告施仁貿對於前開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才壯、莊濬懋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警府警察局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檢察官勘驗筆錄及截圖在卷可考(見109年度毒偵字第2450號卷第53、59、69至71、113、121、205至207頁),且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為證,均可佐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係於107年間持有本案毒品等語,惟被告業於本院調查庭中供稱:伊係於108年1月間購買本案之毒品,與107年間所涉犯之販賣毒品罪無關,係該案行為後所另外購買等語(見本院卷第58、59頁),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此部分所載應予更正,附予敘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先自行持有毒品後,復將毒品交付予不知情之莊濬懋、楊才壯而間接持有,其後行為係間接正犯,然其先後持有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期間及方式等行為情節及法益侵害程度,犯後就前開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及其自述大專之智識程度,前曾從事網路購物工作,已婚,無子女,無需扶養之人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5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而如附表所示盛裝毒品之外包裝與內含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思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重量)一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含包裝袋1只)1包(淨重2.84公克,取樣0.01公克鑑驗,驗餘淨重2.83公克)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含包裝袋1只)1包(淨重0.103公克,取樣0.0048公克,驗餘淨重0.0982公克)三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細結晶(含包裝袋1只)1包(淨重0.417公克,取樣0.0045公克,驗餘淨重0.412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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