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8號原告 侯慶豊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 律師被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地址在設台北市○○區○○○路○段○○號9樓之3,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本票付款第在台北市○○路○號1樓,依該法第13條規定,亦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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