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7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判處如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有本院96年度簡字第2513號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該幫助詐欺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惟上開罪刑,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219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