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補償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告 林慶章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清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4,7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