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被告張炎朴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1年度偵字第8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炎朴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炎朴因重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嗣於104年1月23日、104年3月23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5月23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洪俊誠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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