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73號原告 王寵惠 (兼王 姚碧連 之承受訴訟人)
王錫欽 (兼王姚碧連之承受訴訟人) 王鐙鍵 (兼王姚碧連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1日下午2時50分許,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