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60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零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前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債權人就債務人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給付。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6年9月13日起邀同債務人乙○○為保證人,陸續向債權人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整,其中(1)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9月13日起至99年9月13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2.29%(目前年息為3.32%)計算上開借款利率,(2)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7年12月15日起至100年12月15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2.29%(目前年息為百分之3.32)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上開借款並同意隨其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二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清償全部現欠本金242,030元,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前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債權人就債務人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給付。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46,606元│99年1月13日起至│百分之3.32│99年2月14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95,424元│99年1月15日起至│百分之3.32│99年2月1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