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 謝語容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記載被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李建慶法官楊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