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易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4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志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蔡立群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