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 馬銘貞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 律師被告 林元雄
林深淮 黃錦枝蔡春燕 鄒燈樹 鄒錦熙 蔡庭木 鄒連墩 鄒永松 鄒永二 林銘鋒 林貞貞 林永富吳彩妙 林勝華 林瑞華 林艶華 林芳鄒竣維 李㨗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及備位聲明均係請求原物分割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開聲明僅為不同之分割方法,訴訟標的仍屬同一。
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以原告應買系爭土地權利範圍32分之1之拍定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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