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35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李俊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俊穎於民國106年06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75萬元,借期至113年06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4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7年03月30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6%,計息利率為6.49%)。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03月3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684,827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53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俊穎│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7年│年息百分之六點│││684827││3月30日起│4月29日止│四九│││元│├──────┼──────┼───────┤││││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8年│年息百分之七點│││││4月30日起│1月29日止│七八八││││├──────┼──────┼───────┤││││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月30日起││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