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82號聲請人 胡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江隆 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28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28
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39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鄭純惠法官蕭艿菁法官李錦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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