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1776號聲請人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儒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文比 (NGUYENVANBAC)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1776號聲請人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儒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文比 (NGUYENVANBAC)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