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60號聲請人 黃光宇 (即 黃香之 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6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兆豐國際證券投資│國民基金│01-D0-0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