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66號原告 繆昀婕 被告 陳玉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5日寄存於轄區派出所,並於同年月15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