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5號聲請人 吳秀琦 即財團法人 曉龍 教育基金會之清算人相對人財團法人曉龍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2項定有明文。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又依同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且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已否完成「合法清算」(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前已向本院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由本院以113年度法字第7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業已進行3次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程序,此有聲請人所提出刊登公告之報紙3件可按(法字7號卷第57-68頁);並檢附清算期間經費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清冊、存摺影本、捐助章程、民國113年8月12日第六屆第八次董事會議紀錄、簽到表、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3年8月14日教終字第1130005699號函、113年9月11日教終字第1130006689號函、113年9月13日教終字第1130006836號函、113年9月19日教終字第1131201259號函等文件(卷第13-41頁),以證明董事會承認。準此,聲請人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形式上已合於前揭法律規定,且查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足見聲請人業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完畢,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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