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84號聲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理人 何正偉 相對人 林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7,408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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