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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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56號原告聖菲斯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堡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保傑 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查原告係於民國108年9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並以廖保傑為法定代理人,有民事起訴狀及其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戳可憑。惟廖保傑於本件起訴時已非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甚明。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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