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
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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