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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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TUANANH(中文譯名:黎俊英)(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壹張,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ETUANANH(黎俊英,下均稱中文譯名,業經內政部移民署執行驅逐出國,且已於民國106年7月21日自桃園出境)於103年2月24日來臺在昌龍工業社從事製造業技工,於103年10月13日逃逸並經雇主向勞動部通報行方不明。被告為能繼續在臺工作,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NAM」之越南籍人士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5年10至12月間某日,以新臺幣3,000元之代價,由「
NAM」以不詳方式偽造被告黎俊英之中華民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居留證號:JC00000000號、00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號)1張,再由被告於106年5月中旬某日持上開偽造之證件交與由 王文昱 所經營位於新竹市○區○○街○○號八方雲集水餃店應徵工作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與內政部移民署對外籍人士管理之正確性及王文昱。嗣於106年6月29日11時50分許,為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專勤隊在上址店內查獲被告,並扣得上開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1張,始悉上情。被告上開行為所涉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649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1張,因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6年7月9日以106年度偵字第649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1張(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06年度保字第195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新竹地檢署聲沒95卷第3頁),係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供承無訛(見新竹地檢署偵6496卷第6頁背面至第7頁背面、第42頁),依前開規定,足認聲請人所為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佩芳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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