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41號上訴人士乃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晃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詮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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