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