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 鐘樁岩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