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1號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 律師
被告 王運眉
訴訟代理人陳你先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巷000○0號房屋是否坐落基隆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6月15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得向本院聲請閱覽更正後複丈成果圖,原告如變更訴之聲明,書狀繕本應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