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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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53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豐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家慶 因本院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92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捌仟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扣除上訴人先前繳納之肆仟肆佰壹拾元後,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貳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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