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救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秀英 代理人 賴昱任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請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郵務送達費。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伊前 經鈞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裁定命補繳郵務送達費,惟伊因罹患精神疾病無法覓得工作,實無力支付本件郵務送達費用。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規定,聲請暫免繳納郵務費用等語。
二、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郵務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身心障礙證明、精神科臨床心理照會暨報告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27號卷第9至17頁反面)為證,並審酌聲請人目前無業,顯不足以支應新北市111年度最低生活費新臺幣15,800元,況尚有一未成年子女受其扶養,足認聲請人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郵務送達費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暫免繳納郵務送達費,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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