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2號原告 洪桂芳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碧梅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