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159號聲請人 陳明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奕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陳明煌最新戶籍謄本。
三、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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