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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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64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恩得 、 周美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附之債權證明申請人為「 謝恩得 」,聲請狀所載為「周恩得」,請釋明何者為正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周美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