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0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3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0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經本院98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9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之後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9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費,該裁定已於99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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