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建上更(三)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更㈢字第58號上訴人鄉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珍 上訴人 明駿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被上訴人鎮銓鐵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江璉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8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