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益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2289號、108年度執聲字第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益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陳益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附表:受刑人陳益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17日│106年4月21日、││││106年4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850號│第1185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914號│106年度訴字第19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07日│106年12月0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914號│106年度訴字第1914號│││││││├────┼──────────┼──────────┤│判決│判決│107年01月02日│107年01月0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289號│第2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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