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19號上訴人 鄭仙忠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6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1年
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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