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494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謝碧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謝碧惠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9,838元整。
(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39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9,83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進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