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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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72號上訴人即原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13,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