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崇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聲沒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bercrombie&Fitch」商標外套貳拾壹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崇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9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仿冒「Abercrombie&Fitch」(聲請意旨誤載為「Abercrmbue&Fitch」)外套2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解釋可為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莊崇峻未經該商標權利代理人「亞伯克隆畢及費曲歐洲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或同意,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向大陸網站「淘寶網」下標購買21件仿冒「Abercrombie&Fitch」商標之外套,並委由賣家將商品寄送回臺,嗣經仕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將上開仿冒商品運至臺灣,以輸入上開仿冒「Abercrombie&Fitch」商標商品,迨於101年11月16日2時許,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機動巡查人員在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專區獲棧查獲,並扣得上開仿冒商品(共計21件),其本次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9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至本案扣得之仿冒「Abercrombie&Fitch」商標外套21件(保管字號:102年度保字第4882號,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物品清單,見10
2偵3920號卷第33頁),經送請亞伯克隆畢及費曲歐洲股份有限公司為鑑定,確認扣案之「Abercrombie&Fitch」商標外套21件確為仿冒品等情,亦有照片5張、「Abercrombi
e&Fitch」鑑定報告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影本、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影本、隨貨運送單正本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因被告違反商標法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不論屬於被告所有與否,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