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續收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續收字第29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莫天虎 訴訟代理人 黃彥儒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NGUYENTHIHUYEN國籍:越南上列當事人間續予收容事件,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本院104年度續收字第29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NGUYENTHIBE女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護照統一編號:B0000000號」,應更正為「NGUYENTHIHUYEN女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護照統一編號:B0000000號」。主文及理由欄所載「NGUYENTHIBE」均更正為「NGUYENTHIHUYEN」。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南市專勤隊104年6月26日移署南南勤字第0000000000號請求更正函附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