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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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92號上訴人即被告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萬4,27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8,13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謝安青